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通知
大税函[2019]154号 2019-8-14
各区、市(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结合前期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情况,现将大连市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
(一)企业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实施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若发生下列业务,由于其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无相关电子信息,暂不能实行无纸化申报,待收到相关部门的电子信息后再逐步实行无纸化申报。
1.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
2.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3.中标机电产品。
4.海洋工程结构物。
5.修理修配业务(含航线维护和航次维修)。
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8.特殊区域内水(含蒸汽)、电力、燃气退税。
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0.国际运输服务。
11.航天运输服务。
1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1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首次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
15.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6.其他无相关外部信息的业务。
三、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首次办理无纸化申报前,应登录“出口退税网上服务中心”,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将“退税管理类型”变更为“WZHQY”(无纸化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相应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和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五、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及相关证明审核中发现存在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情况说明及相关备案单证等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
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证明。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资料装订、保管等情况的日常管理,可结合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采取调阅或抽查方式,对出口企业留存纸质资料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装订、保管纸质资料的,取消本年度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处理。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内外部相关数据情报信息,加强对无纸化申报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分析和调查评估,切实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风险。
十、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以申报日期为准)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我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通知》(大税函[201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7月2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根据该通知第二条“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的要求,结合前期大连地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实施情况,我局制发了该《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范围。
(二)明确了由于无相关电子信息暂不能实行无纸化申报的业务范围。
(三)明确了首次无纸化申报前的备案要求。
(四)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五)明确了企业未按规定装订保管资料的处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企业申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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