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3个部分组成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与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相比,新的会计科目体系(以下简称“《准则》”)呈现以下特点:
(一)科目的类别、数量增加
2001年《制度》将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5个类别。而《准则》的科目体系,在5个类别的基础上增加了“共同类”科目。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涵盖各类企业(不含小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规范,其涉及的企业和经济业务十分广泛,科目的设置也较为复杂,就科目的数量来说,也比2001年《制度》科目数量明显增加。其具体变化情况如表1所示。
(二)科目变化的形式多样
与2001年《制度》科目体系相比,《准则》科目体系变化的形式有:
1.科目数量的增加较为明显。除增加了金融企业专用的科目外,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科目数量也有所增加,如增加了“商誉”、“研发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这些科目所反映的内容,有些是《准则》新规范的,如“研发支出”科目,有些内容《制度》中就已经存在,而采用新的科目核算,如“商誉”科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有些科目名称未变,但其核算内容有增加。如“库存商品”科目中可能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固定资产”科目中可能包括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
3.有些科目名称未变,但其核算范围减少。如摊销无形资产价值不再直接减少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也就不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内容。
4.有些科目名称改变,但其核算内容基本未变。如《准则》将《制度》中的“营业费用”科目改为“销售费用”,但它们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5.有些科目名称改变,但其核算内容完全相同。如《准则》将《制度》中的“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
6.减少了一定数量的科目。如《制度》中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应收补贴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在《准则》中取消了。
(三)科目涉及的领域经纬交错、整体与局部统一
如果以行业为经,业务活动为纬,《准则》科目体系可谓做到经纬交错、整体与局部的统一。《准则》科目体系一改《制度》偏重工商企业,而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如金融企业专用的“汇兑损益”科目、保险企业专用的“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二改《制度》偏重工商企业共同业务,而纵向深入至各类企业特殊业务,如“商誉”科目、租赁企业设置的“融资租赁资产”、“未实现融资收益”等科目。
(四)部分科目涵盖的范围更为宽泛
《制度》设置的科目过于详细,而科目之间的性质又相差不大,科目涵盖范围也较为狭窄,如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制度》就分别设置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两个科目来归集,但它们实际上均为企业应付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过分细分科目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也不能很好地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为此,《准则》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与个人薪酬相关的内容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一个科目来核算。此外,《制度》对于企业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分别列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投资收益”科目,这种科目设置方法,既不能直接提供资产减值总括情况,又会增加会计工作量。而《准则》规定,无论何种资产,其减值统一由“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