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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