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类会计科目账务处理
2018-07-19 17:28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00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 企业(金融)收到非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吸收存款”中活期存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余额。 2003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企业(金融)在系统内拆入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入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入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拆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益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归还拆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余额。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应当比照“拆入资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中央银行借款的余额。 2011 同业存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金融机构,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同业存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存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存款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同业存放的其他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吸收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的余额。 2012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存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支付存入资金的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存款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对于活期存款,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余额。 2021 贴现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 企业(银行)办理的转贴现业务,如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别“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贴现票据到期时,应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负债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出售交易性金融负债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本金、公允价值变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协议到期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应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卖出的尚未到期回购的金融资产款余额。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时,借记“材料采购”、“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付票据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科目。 三、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余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企业(金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2202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保险)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2202 应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险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不同的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1.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2.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3.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四)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205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收到的尚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可将本科目改为“2205 预收保费”科目,并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和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股份支付”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行权日,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股份支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可行权日之后,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确定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 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所得税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个人所得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的保险保障基金 1.企业按规定应交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保险保障基金)。 2.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保险保障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预交的税费 企业预交的税费,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等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回购商品等的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期末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加的其他应收款项。 2251 应付保单红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投保人的红利。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时,借记“保单红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红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投保人的红利。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 (三)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金额,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分出保费”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用”科目。 (四)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应付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