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科目 > 正文

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2018-07-14 16:2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

  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该产成品、商品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上述销售业务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