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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