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吉林会计 > 吉林财税法规 > 正文

吉人社联[2024]105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24-09-13 07:1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105号        2024-09-0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

  按照《关于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吉人社联〔2021〕97号)要求,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现就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908元/月;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28元/月;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02元/月。

  此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4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