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吉财税[2020]537号 2020-7-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明确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计算方法为:
社会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
三、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在组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需于每年7月15日前从当地统计部门获取相关统计数据,并将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数据的正式函件(加盖统计部门公章)报省税务局备案。如果不能获取当地加权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上一级所在地标准的2倍执行;如果无法获取上一级所在地标准,按全省加权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