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0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备案面授培训机构的通知
吉财会函[2020]652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有关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吉财会[2019]899号)及《关于对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的通知》(吉财会函[2019]1981号),现将报送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面授培训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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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范围。应按照《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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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条件。应按照《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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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案选择认定。应按照《关于对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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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送时间。对已经完成2020年度备案面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州县,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没有备案面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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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送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备表》(附后)和各市州县财政部门印发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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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送方式。纸质(带单位公章)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到邮箱:1150076165@qq.com。)两种方式同时报送。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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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风险。各地财政部门在选择认定面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时要认真与面授机构进行协商,全面落实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计划,确定具体面授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师资安排、收费标准等事项,合理预计参加培训人数及班次,告知面授培训机构承担面授培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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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事项。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面授培训机构认真履行面授培训的相关承诺事项,并签订承诺书,确保按要求开展培训,不得擅自取消或合并、转并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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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用落实。各地财政部门与面授培训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搞好培训费用测算,在不增加会计人员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落实培训费用,确保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附: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