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制造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
目 录
一、制造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1.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2.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3.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5.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
6.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7.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9.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0.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二、制造业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1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12.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
13.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
三、制造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14.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
1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8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制造业节能环保税费优惠政策
19.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20.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21.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22.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23.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减免消费税
24.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5.环保、节能、安全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26.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7.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
28.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减征环境保护税
五、金融支持制造业税费优惠政策
29.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
30.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2.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3.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制造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制造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1.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制造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2.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3.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享受条件】
1.购置税控收款机。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
3.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主体的居民企业。
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们认定。
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 )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 )
5.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秕28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6.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除烟草制造业外)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7.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4.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8.企业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拥有符合下文条件用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用地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
9.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0.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5%,职工个人费率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享受条件】
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缴费人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8号)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