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2〕70号 2022-07-2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纵深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打造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提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5万立方米/日(含建制镇),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4000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20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其中设区市达到95%以上。
生活垃圾处理。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3.1万吨/日左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3.6万吨/日左右,原生生活垃圾基本实现“零填埋”。设区市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
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二、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三)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依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做好环境基础设施选址工作。发展静脉产业园、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鼓励大型央企、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运营优势,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促进基地内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持续推进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四)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新能源(污水厂光伏、风电和综合能源等)协同等有效衔接。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掺烧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促进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发力补齐短板弱项
(五)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城市为重点逐步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持续推动“厂—网—河(湖)”一体化建设。提高污水集中收集能力,强化管网检查和诊断能力,全面排查摸清现有排水管网底数,消除城市建成区收集管网空白区和污水直排口,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城市和县城,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开展提质增效升级改造,稳步推进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城区管网分流改造。合理布局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扩能改造,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配合)
(六)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坚持城乡环卫一体化治理思路,加快建立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健全分类收集设施,推进分类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相协调。统筹规划布局垃圾中转站点,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持续推进焚烧能力建设,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应跨区域共建共享。科学选择处理技术路线,适度超前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垃圾分拣和拆解设施建设,为分类后可回收物利用提供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七)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聚焦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锂渣等大宗固体废物,实施一批规模化、高值化、高质化利用项目。推进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国家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带动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政策,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国家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质量和市场使用规模。支持南昌、吉安等地建设国家级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建设一批规模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废旧物资回收基础设施。探索锂渣处理处置系统方案,统筹做好锂渣消纳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新建和改造一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推进报废机动车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引导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集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科学评估省内危险废物产生量、处理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合理布局建设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的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鼓励企业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立危险废物闭环监管治理体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设区市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质升级,探索推进收运处一体化建设,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完善重大疫情期间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四、坚持科技赋能,推动设施绿色智能发展
(九)加强科技创新。加大关键环境治理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力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运用“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与环境基础设施相关的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技术瓶颈。加快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示范和推广应用,提高环保产业技术与装备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推进数字化融合。做优做强数字经济,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深化“互联网+监管”新模式,鼓励项目设计之初综合考虑智慧管控相关措施,利用现有设施探索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逐步建立健全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健全监测监管网络体系,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参与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绿色底色。贯彻落实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结合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实施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工程,采取优化处理工艺、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推动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节能减排。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探索污泥多样化处置方式。加强既有填埋场的运行监管力度,有序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持市场导向,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十二)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以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为契机,健全市场化机制,鼓励有能力、有信誉的社会资本公平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强化履约意识,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政府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深化信用监管,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创新治理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深入推进国家认定的试点园区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成成熟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经验和典型案例。在省级以上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推广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以小城镇或园区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探索多环境介质污染协同增效治理,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探索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一体化实施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组织申报和加快推进国家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EOD)。(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六、健全保障体系
(十五)健全价格收费制度。贯彻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鼓励建立运营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重量计费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
(十六)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落实好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等渠道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范围。通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PPP项目绩效考核及付费机制,保证优质投资企业的合法收入。鼓励金融机构对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产品对项目支持力度。规范有序推进PPP模式,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统计制度。充分运用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统计工作。(省统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推动工作有效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及时滚动更新项目。前期准备充分的项目,尽快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为争取支持创造条件。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各地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用能指标,加大资金多元投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评估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快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体系,各地适时开展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督促存在短板弱项的地方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