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21-7-20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我局根据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7月27日前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797-8152399
信函邮寄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32号赣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邮政编码: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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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085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53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51元/月。
以上标准自2021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