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草案)》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确定了江西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部分情形减免征办法等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明确了会计实务具体处理方式,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我省总体上以现行资源税政策为基础,按照“税制平移、适当调整”的原则,确定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
一是将我省已探明储量的93个矿产资源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对今后我省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适用税率进行了规范。93个税目中,除铀、钨、钼、中重稀土4个税目已由税法确定为固定税率,其余89个需由我省确定具体适用税率。89个税目中,已开征资源税的29个,本次增列60个。
二是对我省现有已开征资源税的29个税目,除因计征方式调整、法定最高税率降低等,适当调整了砂石、滑石等2个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其余27个税目继续执行原定税率标准。对60个新设税目,原则上原矿税率采取法定税率幅度的中值,选矿税率按照平均选矿率折算确定。
三是适当调整计征方式。在维持石灰岩从价计征和其他粘土、地热、矿泉水从量计征的基础上,根据征管实际,将砂石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
四是从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同时兼顾征管便利,确定我省部分情形减免征办法。为方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案同时明确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确定,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重要举措,将充分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管理,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企业会计实务操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