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国防动员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等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含改、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2000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辖区和县(市)具体收费标准,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减免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免收;
(二)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免收;
(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
(四)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收;
(五)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收;
(六)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收,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八)对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项目减半收取;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流程
(一)费额确认。有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确认应缴费额,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费源信息核定书上载明。有权审批部门通过省级财税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已审批项目的费源信息(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按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确认费源信息)。
(二)申报征收。缴费人根据有权审批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按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跨区域审批的项目,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申报时,要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费源信息核定书载明的审批级次和项目类型选择对应的征收子目,确保预算级次准确对应。
2.有权审批部门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费源信息核定书时,需一次性告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各项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间、地点等)。
(三)缴库开票。税务部门应将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为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退库管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需要申请办理退库的情形,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四、征收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与市、县(市)共享收入,按照省级3%,设区市、县(市)97%分成,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国防动员建设等方面。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切实履行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征收、缴库、使用等职责,全面提升我省国防动员建设水平。
(二)严格落实依法收费工作。各地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制定减免优惠措施、改变资金用途等。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经费使用等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