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优化中介机构执业环境,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备案时限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经营场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推行变更备案承诺制
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我厅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承诺制,即会计师事务所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即审即办。
会计师事务所在变更备案中做出虚假承诺的,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失信行为将列入其信用档案,根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三、优化变更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名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经营场所变更备案,仅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重名查询,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变更事项情况表需要新旧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同时签字。
(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合伙人(股东)变更备案,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3.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经历表(见附件4);
4.新增合伙人或股东需提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承诺函。
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经历表中,如状态栏选择“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需每年至少填一项参与的审计项目,并后附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复核页复印件。
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供《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4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合伙人或股东是境外人员、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备案,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四)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分所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变更备案,仅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件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印章,并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合伙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将不再要求在办理变更备案时重复提供。
四、实行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
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务服务效能,方便会计师事务所申领执业许可证,同时实现相关许可信息在线自动查验、全国互信互认,我省推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电子证照。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事务所查询或事务所分所查询界面,点击“证照下载”按钮进行下载。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行执业许可电子证照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五、有关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并提供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备案材料以及变更备案事项承诺书。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备案手续的,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审核时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等,加大信息共享和系统核验,对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信息、合伙人(股东)执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予以核查确认。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