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江苏会计 > 江苏财税法规 > 正文

苏人社发[2023]24号 江苏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5-15 13: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江苏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3〕24号                2023-04-24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各预算单位以2022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至24个月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24个月但高于18个月(含)的,次月起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率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