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江苏会计 > 江苏财税法规 > 正文

南京市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2023-03-17 14: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社局、建设局(住建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江北新区建交局、生态环境与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建交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返还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及本通知适用于全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存储程序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或开工备案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样本见附件1),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后,向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申请书》(样本见附件2)。

  市人社局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由市人社局委托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样本见附件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后,根据确认书确定的比例和金额,按照《实施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差异化存储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工资保证金:

  1.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上一年度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信用管理中信用分值排名前列(具体名单由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且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满3年及以上的(含按企业资质存储年限),同时3年内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有信用监管记录,且前3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4.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满2年的(含按企业资质存储年限),同时2年内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有信用监管记录,且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0.5%存储。

  5. 其他符合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形。

  符合上述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要求递交申请后,市人社局应当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答复。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因发生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3%存储。

  2. 其他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情形。

  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存储金额不受《实施办法》第六条存储上限的限制。

  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出现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补缴。

  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人社局,并抄送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社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缴。

  四、经办金融机构相关要求

  经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设立在我市或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向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承诺书》(样本见附件4)及相关材料,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建立经办金融机构名录并及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根据经办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情况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五、银行保函相关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应当与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开具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工程未完工但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到期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更换新的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延长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有效期。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使用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后,原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即行失效。

  六、监管职责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各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和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按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执行。2023年2月1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由市建委按照原办法管理。本通知未尽事宜,市人社局将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根据上级后续有关规定和我市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下载1-4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申请书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

  4. 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承诺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2023年2月13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