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0〕3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南京市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2022年9月1日—9月30日(费款所属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
(一)2022年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七)2021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方式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5-85383816。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1日
2022年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0〕2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扬州市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扬州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0〕214号)文件精神,对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征缴主体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2年9月1日起,进行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四、征缴标准
(一)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为降低企业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2年全市企业残保金征收比例标准继续延用2021年标准,具体分档征收比例标准如下:
安置残疾人比例 | 单位人数 | 征收比例 |
安置比例<1% | 1-300人部分 | 70% |
301-1000人部分 | 50% | |
1001-3000人部分 | 30% | |
3000人以上部分 | 10% | |
1%≤安置比例<1.5% | 1-300人部分 | 49% |
301-1000人部分 | 35% | |
1001-3000人部分 | 21% | |
3000人以上部分 | 7% |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五)2021年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五、征缴方法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六、其他
用人单位对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及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14-87814762。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31日
关于2021年度无锡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无锡市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主体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无锡市区(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经开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对应相应比例后)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缴比例
四、征缴比例
为减轻大、中型企业缴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意愿,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比例,分段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缴比例及人数分段如下:
2021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征缴比例=(2021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00%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
单位从业人员数 |
征缴比例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比) |
500人及以下 | 40% |
501——1000人之间, 超出500人部分 |
25% |
1001人及以上, 超出1000人部分 |
15% |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
单位从业人员数 |
征缴比例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比) |
500人及以下 | 35% |
501——1000人之间, 超出500人部分 |
20% |
1001人及以上, 超出1000人部分 |
10% |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五、免征缓征标准
对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置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六、征缴时间
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年自行申报缴纳。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对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也可到无锡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请在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中选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行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具体政策由市残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1日
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残联关于2022年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徐州市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编制部门预算的财政拨款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金额缴纳。其他各类非企业用人单位,安置比例1%以下的按50%征收,安置比例1%(含)-1.5%的按40%征收。
2.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安置更多残疾人就业,对我市范围内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比例:
(1)安置残疾人比例1%以下:1-500人的部分按50%征收;501-1000人的部分按40%征收;1000人以上部分按20%征收。
(2)安置残疾人比例1%(含)-1.5%:1-500人的部分按40%征收;501-1000人的部分按30%征收;1000人以上的部分按10%征收。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22年征收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2022年9月1日起,进行2021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内到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或通过税务网报系统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填写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缓缴规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对符合“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条件,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属区域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另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保障金减免事项应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具体办理。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六、违章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的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其他
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过程中,有疑问可向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存在疑问的,可咨询徐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0282505、80809395。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5日
关于2022年吴江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和《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预〔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吴江区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吴江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2年9月1日—9月30日。
对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的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2022年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022年吴江区范围内保障金征收比例为18%,并对500人(不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征缴,具体如下表:
单位从业人员数 | 实际征收比例 |
1—500人部分 | 18%×100% |
501—1000人部分 | 18%×40% |
1001—5000人部分 | 18%×20% |
5000人以上部分 | 18%×10% |
五、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六、减免、缓缴政策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七、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吴江区残疾人联合会,联系电话:63913202。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苏州市吴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1日
2022年南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南通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通发改收费〔2020〕2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南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对象
全市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征缴主体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年审和申报缴纳时间
(一)年审时间:2022年9月30日前
(二)申报缴纳时间: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四、征缴标准
(一)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用人单位,残保金的征收比例为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为60%。
(五)对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如下: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 征收比例 |
0-1% | 1-400(含) | 60% |
400-800(含) | 36% | |
800- | 24% | |
1%(含)-1.5% | 1-400(含) | 50% |
400-800(含) | 30% | |
800- | 20% |
(六)2021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五、相关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征缴方式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地址为: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等方式直接享受减免。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搜索“按比例就业”进入界面或者直接登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系统进行自助申报(网址为: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或到所属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后,再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八、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纳等方面的问题,可向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通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13-81006965。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31日
2022年连云港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2年连云港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残保金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对象
连云港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三、征收标准
1.本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连云港市区残保金分类分档征收比例表
行 业 | 用人规模 | 安置残疾人比例 | |
1%以下 | 1%(含)-1.5% | ||
企业 | 0-30 | 暂免 | 暂免 |
31-100 | 60% | 50% | |
101-500 | 30% | 25% | |
501-1000 | 18% | 15% | |
1001- | 6% | 5% | |
行政 事业 单位 |
0-100 | 60% | 50% |
101-500 | 30% | 25% | |
501-1000 | 18% | 15% | |
1001- | 6% | 5% |
3.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残保金征收比例以当地发布的残保金征收通告为准。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6.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7.2021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残联审定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三)安置残疾人比例高于1.5%(含)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进行零申报。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六、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0518-12366;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0518-85850172。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
2022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021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2021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单位2022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1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21年安排从业残疾人员实际在岗月数总和÷12)×2021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021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2021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21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 | |||
地区 | 在职职工人数 | 企业分档征收比例 | |
安置比例0-1% (不含) |
安置比例1-1.5% (不含) |
||
全市 | 1-500 | 50.00% | 35.00% |
501-1000 | 40.00% | 25.00% | |
1001- | 25.00% | 10.00% |
除企业之外的各用人单位按企业分档征收比例中一档比例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地区 | 非企业单位征收比例 | |
安置比例0-1% (不含) |
安置比例1-1.5% (不含) |
|
全市 | 50.00% | 35.00%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
2022年盐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盐城市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盐城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缴主体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2年9月1日起,进行2021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
四、征缴标准
(一)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为降低企业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2年全市企业残保金征收比例标准继续延用2021年标准。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2021年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五、优惠政策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对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六、征缴方法
用人单位登陆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部门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七、其他
用人单位遇到残保金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盐城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22年9月1日
关于2022年镇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镇江市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镇江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缴主体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2年9月1日起,进行2021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费款所属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四、征缴标准
(一)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为降低企业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2年全市企业残保金征收比例标准继续延用2021年标准。
其中市区残保金分类分档征收比例: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2021年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五、优惠政策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对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六、征缴方法
用人单位登陆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部门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七、其他
用人单位遇到残保金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镇江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2022年9月1日
关于2021年度泰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泰发改发〔2020〕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泰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泰州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泰发改发〔2020〕122号),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征缴主体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一)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为降低企业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全市企业残保金征收比例标准继续延用2020年度标准,具体分档征收比例标准如下: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 职工人数分档 |
征收比例 |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5% | |
500人(含)以下部分 | 70% | 49% |
500-2000人(含)部分 | 50% | 35% |
2001人(含)以上部分 | 10% | 7%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调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五)2021年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五、征缴方法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六、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及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