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及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一、汇算清缴申报的对象:
2021年度在新吴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按规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4号公告要求,总分机构均在省内的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友情提醒:电子税务局已开通汇缴退抵税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汇缴申报请在线申请退税,申请时务必上传预缴税款税单。
二、报送资料:
1、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请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附件一)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所有《目录》要求保管的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若为适用2020年第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或选择享受文中老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苏财税2021年第13号《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于5月31日前报送纸质备案资料至高新区税务局法制科(新发汇融广场A座9楼)。
2、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其中专项损失留存备查资料请见附件二。
3、涉及特殊性税务重组的企业,应在5月25日前,到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要求见《关于报送2021年度特殊性税务重组备案资料的通知》及其附件(附件三)。
4、涉及其他事项备案的企业(如政策性搬迁、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等),应在5月25日前,到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报备手续,具体要求见《关于报送2021年度其他事项备案资料的通知》及其附件(附件四)。
三、申报提示提醒服务: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申报时,请充分使用网上申报各项服务功能,对汇缴申报数据常见问题自行筛查、及时更正。采用电子记账的企业可以运用申报表智能填报功能自动填报财务报表。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doc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留存备查资料一览表.pdf
附件三:关于报送2021年度特殊性税务重组备案资料的通知.zip
附件四:关于报送2021年度其他事项备案资料的通知.zip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