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有关单位,江北新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继续教育对象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属企业、省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四)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五)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2021年4月1日开始,2022年3月31日结束。
三、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方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
(一)企业类(含我市各类企业、在宁部属及省属企业)
1、学习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21年第一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企业会计准则及管理会计应用指引。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
单位如需组织面授培训,应使用市财政局开发的面授管理软件加强管理。应在培训前10天把培训方案向我局报备,培训前一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前一天报送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等,督促学员认真学习。
(二)行政事业类(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学习内容:《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预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政策规定。
2、学习方式: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两种方式。
具体培训方案另行通知。
四、网络培训的实施
(一)网络培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由会计人员参加学习。
(二)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www.njcz.gov.cn/)——“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参加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由网校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http://kj.jscz.gov.cn),学员可在网校打印合格证书,不需再办理其他手续。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南京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告》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未完成信息采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
(四)符合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抵免部分学分(见附件)的会计人员,请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选择“学分折算申请”栏目,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折算90学分的,由系统自行登记;不满90学分的,在网校完成剩余学分后,由网校将学分进行登记。
(五)以前年度(2016年--2020年),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2016-2018年度按原规定执行24学分制),学习和考核方式与2021年继续教育相同。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方式,并组织实施。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面授培训的学分管理,学分折算抵免的审核,协助组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面授培训。
(三)市财政局在省财政厅招标确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择优选取合作对象,签订继续教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细则,加强管理。
(四)继续教育机构严格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如有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高消费活动的,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折算学分的情形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