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税费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结合江苏实际,起草了《江苏省税费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1月27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jsswzkc2021@163.com。
2.信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210036),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税费保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江苏省税费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江苏省税费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费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支持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税费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健全完善税费保障制度和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保障措施,将税费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相关支出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
税务机关负责税费保障的具体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税费保障工作事项的支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费保障有关工作。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税费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费数据采集、政策宣传、缴费服务、诉求收集等税费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涉税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参照国家政务数据源目录标准,明确涉税费信息的目录名称、应用场景、提供渠道、信息项名称、共享类型、敏感级别等要素,并将目录同步注册到省大数据共享平台。涉税费信息目录由省税务机关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在下列政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涉税费信息: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登记,税务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
(三)机动车辆和船舶登记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
(四)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用途变更、征收补偿,农用地转用,土地闲置、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六)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划及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拨付、竣工验收备案、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
(七)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和销售登记;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水土保持补偿、排污权出让许可、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十)网络交易平台电子交易、跨境交易;
(十一)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
(十二)政府奖励和补贴发放;
(十三)社会保险登记,就业和失业登记;
(十四)社会组织登记,有关婚姻登记;
(十五)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等相关信息;
(十六)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十七)取水许可、实际取水量信息;
(十八)采矿企业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遭受的重大损失信息;
(十九)耕地损毁、土地复垦、土壤污染、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信息;
(二十)渔业养殖权证;
(二十一)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
(二十二)涉税费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费信息。
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涉税费信息的,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商定其他交换和共享方式。
对通过涉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数治税,健全数据赋能的智慧税务体系,发挥税收大数据的创新引擎驱动作用,推动税收征管理念、方式和手段的全方位变革,充分利用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省级税收大数据中心和税费信息资源库。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税费信息作为重要经济指标,运用税收大数据研判区域经济形势、产业结构动态、行业经济景气等,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各级税务部门应配合提供所需税费信息。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优化区域发展布局、美丽江苏建设等全局性战略,深化税收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建立税收经济联动分析工作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 服务融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改革的总体安排,将税务部门的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中,鼓励税费服务全面融入政务服务“一张网”、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对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为民便民,建立健全精细服务的税费服务体系,全面落实“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持续优化线上线下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参与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进一步优化流程、共享信息,提高“一件事、一次办”水平。在企业新办、注销、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缴费前置许可或审批等方面,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和缴纳的联合办理,实现一厅联办、一网通办。
第十四条 商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教育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联合编发税法普法资料,建立税法适用案例库,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第十六条 宣传、网信办等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税费政策和便民利企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健全合作机制,实现银行、税务信用信息共享,利用纳税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税费服务,鼓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税费公共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购买税费服务所需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涉税费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推行诚信服务承诺制,对参与逃、避税以及为纳税人逃、避税提供便利的,依法予以惩戒。
发挥涉税费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税费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收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加强合作,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