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政策延期]
苏财税[2020]18号 2020-06-29
税屋提示——依据苏财税[20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法规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为支持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