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梳理下发涉企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落实苏州市委“开放再出发”会议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苏司〔2020〕23号)的要求,我局结合省局《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省税务局2018年11号公告)的规定,制定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项)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符合特定条件的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
当事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
“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 |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一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 |
税务局 |
2 |
因不可抗力等6种特定情形导致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1、因不可抗力导致税收违法行为的;
2、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收违法行为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5、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
税务局 |
根据省局《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梳理本清单。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项)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5种特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罚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减轻前应处最低罚款金额的50%。 |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罚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减轻前应处最低罚款金额的50%。 |
税务局 |
根据省局《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梳理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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