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省政府同意,3月2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江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0〕14号)。为了便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现联合推出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及减征优惠政策问答。
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我省出台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二、我省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1.我省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
3.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我省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范围包括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四、我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
答: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信、统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督、金融管理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企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止2019年底数据为准。
3.如果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4.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五、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答: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地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
六、对于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如何划型?
答: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七、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八、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我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九、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期间是否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申报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十、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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