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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2020-02-15 17:3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助力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积极作用,结合无锡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突出“全面覆盖”要求细化政策落实

  (一)系统编制政策落实细则指引

  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防护救治、物资供应、复工复产和鼓励公益捐赠12项政策、省税务局为企业解困12条举措及配套指引、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20条政策意见中相关涉税政策,以及各级出台的后续针对性减税降费措施,逐项分类细化编制、动态更新发布本地化落实细则及操作指引,同步抓好其他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二)全面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培训

  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和大数据分析,全面梳理适用政策企业名单,点面结合增强政策宣传辅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托“两微一端”、网上“纳税人学堂”等渠道积极拓展“二维码”“云课堂”“微直播”等线上宣传方式,配齐配强12366热线及特服号咨询力量,及时更新政策及热点问答知识库,做强普遍性政策解读、申报辅导和税费咨询。深化“阿福税通”征纳互动平台和“税云通”智能平台应用,点对点提供政策定向推送、个性答疑和预约服务等,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易操作。

  (三)充分释放各项政策优惠红利

  主动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辅导,帮助更多企业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就快就简抓好政策兑现,对适用疫情防控专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全力支持扩能增产、节流降本和防控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造成重大损失,且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相关条件的,通过“线上提交、案头审核、线上巡查、疫后办理”依法予以及时减免,最大程度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加强政策落实内部跟踪问效、快速反应和监督评估,联合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建立政策落实协调会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相关优惠政策及时、全面、精准落实到位。

  拓展“非接触式”渠道优惠税费服务

  (四)积极引导和拓展“不见面”办理

  坚持“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全方位加强185个“全程网上办”事项和12项“全程邮寄办”业务及其操作流程的宣传辅导,持续拓展网上办税缴费方式,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和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理发票领用、申报缴税、社保缴费等业务,确保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实现网上申报。

  疫情防控期间,出口企业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方式进行无纸化申报出口退(免)税。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免)税。

  将发票免费邮寄配送服务扩围至纳税信用C级以上纳税人直至疫情一级响应结束。加强系统运维保障,提速线上业务办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五)切实保障和优化现场办理

  科学规划实体办税厅点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严格做好消杀、通风、测温及人员防护等防疫措施。对确需实体办税人员,有序引导预约办税、错峰办税,对资料准备确有困难纳税人和缴费人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建立办税厅流量预警和控制机制,增强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完善应急预案,强化现场管理,设置8个办税服务备用场所,超出流量上限时及时调整“即办”为“受理”承诺模式,限时办结后邮递送达办理结果,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来之能办、办之则快、即办即走。

  落实“精准服务”举措助理企业纾困

  (六)支持重点企业复产扩能

  对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实施属地化清册式管理,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三个优先”,即:优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增派税务“营商专员”,建立“一对一”政策辅导、诉求响应、跟踪服务机制,做到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供好个性化精准服务。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相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全力支持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七)支持困难企业复工稳岗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和缴费人特别是小微企业,依法依规、简便易行地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缓缴最长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积极帮助企业抵御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业。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按月征收为按季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计税,凡实际开票金额低于起征点的,不实行税款批扣。

  (八)保障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充分依托重点税源直报等经济税源监测系统和税费申报、开票信息等大数据资源,主动从税收视角分行业、分类型加强疫情对经济运行影响的监测分析、形势研判和建言献策。深入细致掌握各个行业、各类企业特别是重大项目、支柱性产业以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和外贸企业等运行运营情况、复工复产需求和税费问题困难,市县两级税务部门联动组建专业团队,针对性响应诉求、精准化分类施策,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依托“阿福税援”志愿服务团队,为复工复产过程中有特服需求的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帮扶,将“银税互动”范围扩大至M级新设立企业,帮助中小企业争取利率更加优惠的纯信用贷款,切实缓解资金压力,加快步入经营正轨。

  坚持“审慎包容”原则保障发展环境

  (九)优化税收执法方式

  宽严相济、审慎包容地开展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精准化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除重大风险防控需要外,暂不集中组织开展风险分析识别、暂不下发新的风险应对任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对确需应对任务采取案头分析、线上应对,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原则上对无重大风险纳税人和缴费人特别是保供企业做到“免打扰”。坚决依法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为稳定经济运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加强合法权益保障

  对疫情期间因服从政府安排未开工或延迟复工等不可抗力情形,申报期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申报的,产生的滞纳金不予加收;申报期内无法办理延期申报的,准予在复工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得加重处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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