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1-8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决定对《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连地税规〔2011〕3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0年1月8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全文废止《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连地税规〔2011〕3号),该文内容在《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中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