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热点问题
访谈时间:2019年05月09日09:00-05月09日10:00
主题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刘德维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处 王冬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热点问题聚焦”为主题的政策答疑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刘德维、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处王冬,来给我们解答社保费降率有关热点问题,欢迎两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刘德维]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处 王冬]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请我们的嘉宾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处王冬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汇报,作出指示,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江苏实际,在深入研究测算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
[主持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问题一:社保费降率主要降的是什么率?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刘德维]根据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一是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8年底,下同)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到18个月以下的,可停止下调。
问题二:此次降率对缴费基数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处 王冬]按照国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各省应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基数。目前我省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已经按照全省全口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来确定。根据实施方案,缴费基数上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实现统一按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上下限,进一步降低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负担。此外,《方案》提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问题三: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那么请问个人缴费比例部分是否会同步下调?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处 王冬]根据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率不做调整。
问题四: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是否也同步下降?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刘德维]根据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保持不变。[05-09 09:28]
问题五: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在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式缴纳社保,请问这次降率对我缴纳社保的上下限是否有所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处 王冬]根据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问题六:目前税务部门正在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是否会改变企业社保费当前的征缴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刘德维]根据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即继续维持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的征收模式。
问题七:我是一家私营公司,那么我们公司在享受社会保险费降率政策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刘德维不需要!根据我省企业社保费现行征收体制,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传递的应征计划数据征收企业社保费,本次降率的有关政策,在人社部门核定应征计划时已经进行了处理,企业自动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不需要再到税务部门或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八: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担心因为申报错误导致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能否加强对缴费人申报方面的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处 王冬]围绕着社保费降率后申报的准确性,税务部门对于自行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是通过在线辅导、缴费人自查自检、后台数据校验等措施,努力降低申报失误率。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监控,窗口人员或税(费)源管理人员发现填报不准确的可疑数据时,及时提示提醒缴费人。对填报错误率较高的单位,我们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耐心指导缴费人修改完善申报表。对于人社部门核定征收的企业单位,税务部门将配合人社、医保等部门做好申报核定数据的分析,避免缴费人因核定数据错误导致缴费负担增加。
问题九:如果我社保费交错了,交多了,请问是否可以退费?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处 王冬]对于多交的或者交错的社保费,您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税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相应退费手续。税务部门将按照方便缴费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退抵费规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保障缴费人权益。
问题十:如果我想更详细地了解社保费降率相关政策,请问有哪些途径?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刘德维]对于社保费降率相关政策,您可以直接拨打人社部门的咨询热线12333,对于社保费相关征收方面的问题,您可以拨打税务部门的咨询热线电话12366。为了方便缴费人咨询,税务部门的咨询热线与人社部门咨询热线也同步开通了一键互转,确保您的咨询得到可靠的解答。另外我们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社保费咨询引导专窗专岗,并配足人力资源,为缴费人咨询降低社保费降率政策提供专门服务,您也可以到咨询窗口咨询您想了解的问题。
[主持人]好的,感谢两位的专业解答,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