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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台办关于促进徐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9-09-29 10:4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徐州市台办关于促进徐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徐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徐投资、就业、创业和生活提供同等待遇,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苏办〔201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徐台经贸合作

  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重点战略新兴产业、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参与我市“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同等享受国家、省和市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2.对新引进的重大台资产业项目用地予以重点支持。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用地价格可参照三年内当地同类项目地价标准,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为台资企业项目提供基本建设全程“一条龙、保姆式”服务。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招商项目,可代建定制厂房或科研办公用房,作为股权投资、租赁或由企业先租后购;对租赁标准厂房或科研办公用房的,在租金上给予优惠或补贴。(市住建局、市政务办)

  4.提升台资企业在我市口岸的通关便利化水平。对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通过“单一窗口”一站式办理有关业务,落实好企业减免税政策。(徐州海关)

  5.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并确保地方相关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6.引导台资企业积极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支持采用电子商务等手段创新销售模式。给予进入重点项目库的台资企业资金扶持(根据企业类型及示范级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鼓励台资企业参加境外各类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不高于50%扶持,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8.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

  9.对年应税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或3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增幅与效益实现同步增长、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台资企业,给予100至500万元的奖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0.鼓励台湾同胞在我市创办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相关服务和扶持政策。(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科技创新,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12.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台资企业,奖励10万元;对第一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不少于30万元奖励;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台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13.鼓励台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淘汰落后产能。(市税务局)

  14.鼓励台资企业申报国家、省和市级技术改造、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和扶持。(市工信局)

  15.鼓励台资企业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16.鼓励台资企业积极推进各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市备案或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40、30万元。(市科技局)

  17.鼓励台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和支持;对在徐注册的台资企业,参加“徐州市专利领航企业,徐州市专利小巨人企业”认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项的,给予5-2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

  18.鼓励台资企业争创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智能车间);对新获省、市示范智能车间项目以及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9.支持台资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支持鼓励台资企业提质增效,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2.鼓励支持台资物流园区(企业)申报省重点物流基地(企业);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徐州物流行业协会。(市发改委)

  23.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市发起或参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徐州中心支行、徐州银保监分局)

  24.鼓励和支持台资金融组织入驻徐州金融集聚区,并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徐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25.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妇产、儿童等紧缺型专科医疗机构及诊所、门诊部等,在专科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术地位、职称晋升、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市卫健委)

  26.对在市区设立的台资养老机构,按相关政策予以补贴或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7.支持台湾同胞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我市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市文旅局)

  28.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

  29.支持台资企业挂牌上市,或通过兼并重组上市,按规定享受徐州市企业挂牌上市补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台胞来徐就业创业

  30.鼓励和支持台湾大学生来徐就业见习。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台湾大学生,与见习基地(单位)双向选择达成就业见习意向(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市区最低工作标准60%的见习生活补贴,并在见习期间享有政府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达50%以上的见习基地(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见习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1.支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徐创业。在徐首次成功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3年内每年据实给予不高于80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台湾大学生还可在三年内享受每年1000元探亲交通补贴;带动就业的,按初创企业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招用5人(含5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招用5人以上的超出5人的部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台籍高校毕业生在徐首次成功创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社保补贴;个人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入驻市区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6个月以上、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台籍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2.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大陆医师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按相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短期行医。(市卫健委)

  33.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文艺工作者进入我市文艺院团、艺术研究机构和艺术院校任职或学习。(市文旅局)

  34.邀请在徐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参加徐州青年商会、徐州市青年联合会、徐州市青年创业者商会和徐州市创业创新促进会等青年企业家社团组织,将台湾青年企业家纳入全市新生代企业家培育计划。(团市委、市工商联、市总工会)

  35.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在徐设立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科研设施条件建设、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科技企业孵化等方面采用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最高70万元经费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6.支持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获得认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人社局)

  37.在徐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除国家统考系列(专业)以外的专业技术资格;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在徐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市人社局)

  38.积极推荐和协助在徐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在徐工作的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鼓励台湾人才申报“彭城英才”计划和各县(市)区人才计划,并给予相关的创新创业扶持。(市社科联、市人才办)

  39.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参加“徐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支持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各级劳动模范、市“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评选。(团市委、市总工会)

  40.鼓励台湾女性人才来徐发展,支持在徐创业的台湾女同胞加入市女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商会等社会组织;邀请在徐发展的优秀台湾女同胞列席市妇代会,参评“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市妇联)

  三、深化徐台两地社会文化交融

  41.支持我市中小学与台湾中小学建立交流活动机制,缔结友好学校,开展各类交流活动;支持我市职业学校与台湾职业学校缔结友好学校,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市教育局)

  42.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台湾民间团体和协会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育产业、体育赛事、体育文化、体育教育、体育科研、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我市开展深层次合作。(市体育局)

  43.支持台湾同胞参与徐州文化项目建设、公共文化活动;支持台湾同胞参与徐州市各级文化类奖项的评选。(市文旅局、市文联)

  44.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市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合作,开展台湾影视作品的引进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

  45.鼓励台湾戏曲、书画等艺术项目与我市开展交流合作;鼓励台湾同胞来徐开展美食、民俗、文创产品等文化旅游交流活动;鼓励两地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市文旅局、市文联、市科协)

  46.鼓励和支持徐台两地旅游宣传推广互动、旅游客源市场互动,对组织来徐的台湾旅游团队按照《徐州市旅游奖励(补助)办法》给予资金奖励(补助)。(市文旅局)

  47.鼓励支持徐台两地文创产业交流互动、展览展示。在徐州文博会设立“台湾文创展区”;鼓励台湾文化艺术团体和个人参与汉文化旅游节等我市文化节庆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文联)

  48.支持并协助台湾同胞和台湾相关社团在徐设立公益基金,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徐参与扶贫、支教、助残、公益等工作。鼓励支持徐台两地开展社区建设互动交流。(市民政局)

  49.符合条件的台湾执业律师可受聘担任本市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提供台湾地区的法律咨询服务;鼓励徐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徐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市司法局)

  四、为台胞来徐生活提供良好条件

  50.开设台胞“绿色通道”,快速办理驾驶证换发、机动车注册登记等车驾管业务;在观音机场口岸签证处设立港澳台办证窗口,为事先未办妥入境证件直抵口岸的台湾居民办理入境证件。(市公安局、徐州观音机场)

  51.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台湾籍学生,由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适当照顾”的原则统筹安排,并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有徐州学籍的台湾学生参加我市中考,享受总分加10分投档政策;鼓励在徐就读的台湾中小学生申报各类奖助学金,符合条件台生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市教育局)

  52.台湾同胞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办理市民卡(含老年优惠卡、老年免费卡),同等享受徐州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类优惠;优先为台资企业专设公交站点和公共自行车停靠点,在大型台资企业内可专设停靠点。(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53.台湾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申请贷款等均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台湾同胞离开我市赴大陆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托管、异地转移接续等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4.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老年台湾同胞(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可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各类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景点;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符合本市临时救助政策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市民政局)

  55.设立台胞就医绿色通道,为在徐台湾同胞提供看病就医便利服务。(市卫健委)

  以上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具体申报条件以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措施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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