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张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1965148
传真:010-61965108
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
附件:1.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