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政府财政局:
现将《关于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重要指示精神,建立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大抓基层、强基固本,坚持“保障基本运转、实行分级负担、统筹整合政策、倾斜困难地区、加强规范管理”,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为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提供保障。
2.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运转。明确财政保障范围、责任边界,主要保障村级组织实施村级治理的基本需要。
——实行分级负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作为省、市、县共同事权,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
——统筹整合政策。统筹整合现有的碎片化政策,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为重要补充的多元保障渠道,增强保障合力。
——倾斜困难地区。依据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水平不同,采取差异化分担比例,减轻困难地区财政压力。
——加强规范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滞留、挪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发挥最大效益。
二、保障范围和标准
3.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有关待遇。包括村干部基本报酬、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正常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3项。
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倍核定,2021年原则上不低于4万元。县(市、区)可根据村庄版图面积、人口规模、工作量、工作业绩考核等因素,合理确定。在财政保障村干部基本报酬之外,村级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可以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适度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标准,经乡镇党委具体核定后报县级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备案,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不搞“一刀切”。村主职干部报酬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时,应予以调整提高。
村副职干部基本报酬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的70%核定。
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绩效报酬”的结构报酬制,实行村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业绩特别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业绩挂钩。由县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业绩奖励办法,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执行。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现任村主职干部,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对2008年以前正常离任并已纳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离任村主职干部,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
4.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级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设施维护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每村每年不低于2万元。县(市、区)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自然条件、行政村规模、实际工作需要、物价增长等因素,适时提高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保障标准。
5.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以村为主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方面的资金及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每村每年一般不低于5万元。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支出需求调整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与村级事务必要支出之间的额度。
村副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其他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以及参与乡村治理人员误工补贴等是否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由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村级集体经济发达、村级积累雄厚的村,财政如何保障,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各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县级扩大保障范围或提高保障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保障事项的,需事先征求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意见,通过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后,纳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不再出台有关村级运转的单项政策。
三、拓宽保障来源和渠道
6.财政预算安排。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根据县级人均可用财力水平,分一档县、二档县、三档县等三档,省、市、县分别按照35:10:55、40:10:50、45:10:45的比例分担。
省级财政已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对村级补助、重点贫困村运转补助、村干部岗位补贴、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重点贫困县运转补助、村主职干部工作报酬等,整合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作为固定基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省财政以后年度将村级运转作为因素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标准支出测算范围。市级财政按分担比例落实保障资金,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县级财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抓好各项保障政策落实。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水平。
7.村级集体经济补充。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健全村级集体经济法人治理、经营运行、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机制,提高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自我保障能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可以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改善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服务群众、扶贫助困、化解村级债务等村民认可的必要支出。探索建立村民直接受益服务付费制度。
8.党费补助支持。加大党费对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党内激励关怀、困难党员慰问、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级党组织对2008年以前正常离任并已纳入省财政补贴范围且生活困难的离任村主职干部可以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慰问金,从党费中列支。
四、严格管理监督
9.统一列支科目。省市两级通过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要单独列示。县级要把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资金统一列入“2130705—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科目,在科目中列出保障细目,足额预算。
10.规范经费管理。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行“村财乡代管”,按照“代理记账、统一开户、分村设账”的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支出范围,不得用于建设性、生产性支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要按标准核定到村,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平调、挤占、截留、挪用,或抵扣税费、债务等。村干部报酬和有关待遇,由县级组织、财政部门会同乡镇党委具体核定,以“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村干部。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级事务必要支出,实行报账制。严格落实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费”、报刊订阅限额等制度。厉行节约,村级运转不得产生债务。凡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需要出钱出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不得向村级组织转嫁负担。
11.推进财务公开。坚持村级民主议事、民主理财,落实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四议两公开”、村级财务公开、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制度,及时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
12.落实领导责任。各地要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纳入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范围,作为省市县巡视巡察和督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13.加强督促检查考核。省、市两级组织、财政部门要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优化绩效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到位、保障力度大、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对经费落实不到位、保障不力、绩效考评结果较差的地方,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整改落实。
本意见从2021年1月起实施,此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