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核算办法》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规范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有利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广大业主交出一本符合统一核算标准的“明白账”,满足社会有关方面对维修资金会计信息的需要。
维修资金是由业主交纳并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我国发挥着住宅“医保金”和“养老金”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后新建的商品住房逐步老化,维修资金的使用金额明显增加。相应的,广大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结余等情况越来越关注,对公开披露维修资金相关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目前,各地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的规定不尽统一,随着近年来我国商品住宅的快速发展和维修资金管理的不断规范,各有关方面积极呼吁出台全国统一的规范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的制度。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总结现行有关维修资金会计核算规定基础上,根据《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核算办法》。
“全国维修资金余额规模日益庞大,亟需在摸清家底基础上进行规范管理。但是,由于各地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标准的不统一以及一定程度的不规范,导致主管部门在汇总数据时口径不一致、数据不完整,不能精准施策。通过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有利于科学衡量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各级主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上述负责人说。
专家认为,《核算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
《核算办法》共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说明,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为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为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对于适用主体,《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明确了维修资金是一项独立于其代管机构自身资产的资金。因此,《核算办法》将上述规定的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维修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反映维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而与其代管机构自身资产无关。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核算办法》要求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但是,考虑到部分代管机构同时管理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从简化实务考虑,也可以合并建账,但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按规定可将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的连续性,《核算办法》规定,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在会计核算模式方面,《核算办法》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确认为收入,期末将收入转入净资产,这不仅符合维修资金收支管理的要求,而且符合基金会计通过净资产反映基金结余的惯例,也能反映业主对维修资金净资产享有所有权的经济实质。
在会计核算基础方面,《核算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主要理由是,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的目标主要是为了反映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不涉及复杂的权责义务关系,也不需要进行成本费用归集及分摊的复杂会计处理,因此,对维修资金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可以使会计信息与实际资金流相匹配,能够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同时,为了满足部分特殊业务核算的需要,《核算办法》规定,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主要体现在房屋灭失返还资金和备用金业务的会计处理上。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核算办法》进行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核算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积极指导各地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深入学习《核算办法》,认真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确保《核算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