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通知》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可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即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包括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通知》所称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各级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除外。
这份将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通知》明确,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现行管理体制,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增资行为的报告主体为集团(控股)公司。
《通知》规定,被增资企业应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应当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通知》强调,国有金融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程序、选择增资方式、有效管理增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