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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2019-04-11 15:03     来源:会计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3月上市交易后提取的符合通知规定的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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