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
税务总局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修改了金税三期系统流程,同时配套制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自行选择汇总纳税,在首次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相关信息资料即可。
《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升级前,要辅以手工操作方式确保申报纳税事项办理顺畅,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由延缓取消事项落地;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加强对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