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7〕41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发布具体通知。
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
2018年4-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通知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