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发布《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改善资产评估行业营商环境,中评协近期开展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在本地资产评估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会综合部。
通知明确,中评协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评估机构会员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为基数,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年度收入总和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1%交纳;年度收入总和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0.9%交纳;年度收入总和200万元以下的,按0.8%交纳。
评估机构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情况,并按规定上报机构备案所在地地方协会和中评协。
特别机构会员除交纳上述会费外需交纳特别机构会员会费100000元。非评估机构会员交纳会费50000元,其中教学、科研机构免交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评估师执业会员1000元;非评估师执业会员500元;非执业会员100元。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评估机构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其备案所在地地方协会交纳当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其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分支机构备案所在地地方协会。特别机构会员会费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以前直接上交中评协。
评估师执业会员、非评估师执业会员会费每年4月30日以前通过所在评估机构会员单位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非执业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会费直接上交其登记所在地地方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