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公告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社部、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指导意见》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促进评用结合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畅通会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健全完善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建立覆盖各层级会计人员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措施。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体系。二是完善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充分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向优秀会计人员倾斜。三是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四是促进评用结合。促进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实现与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实现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衔接。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指导意见》分别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衔接、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了做好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分工和具体要求。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科学评价会计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依据。考虑到不同层级的会计工作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的不同要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除3条共性标准外,针对不同层级的会计人员,从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工作业绩、科研能力、工作经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注重职业道德。评价标准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二是注重工作业绩。评价标准注重对会计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三是注重研究能力。评价标准适应会计人员职业特点,强调对调研报告、管理创新、研究课题等研究能力的评价,不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等。此外,评价标准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的单位标准。
(二)关于评价方式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指导意见》吸收近年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改革经验,根据不同层级会计人员职称特点,强调初级、中级职称采取考试方式,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建立评审委员会制度,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加强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
(三)关于评审权限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精神,《指导意见》强调逐步将高级会计师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初级会计职称的考试时间、考试频次等管理权限,将根据报考人数增长趋势等因素逐步下放。
(四)关于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精神,《指导意见》强调要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探索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人员职称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衔接的政策措施。实现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会计人员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一般要取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