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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审计答记者问

2018-06-20 09:13     来源:审计署网站      作者:审计署网站
  原标题:[解读]审计署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结果答记者问
 
  2018年6月19日,审计署发布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结果。围绕有关审计情况,记者采访了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负责人。
 
  一、为什么审计署要开展这次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开展这次审计,主要目的是推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理念要先进,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助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推动高质量发展,审计署组织部分特派办和地方审计机关,对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二是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情况;三是污染防控情况;四是工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调整情况;五是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实施和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审计发现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怎样?
 
  答:从审计情况看,11省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开展各类专项行动、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等方式,有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相关省份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有所增长,水、大气等污染治理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开发管控不够到位,生态修复未达预期。如,有的地方小水电过度、无序开发问题较突出,有的还形成了生态破坏;有些开发区未经审批自行设立,有的还与基本农田或者禁止开发区域重叠,有些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持续整治的5个国家重要湖泊2017年水质仍为IV类及以下;二是污染治理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如跨区域、跨领域环境问题防控仍是难点,部分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要求在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个别城市垃圾填埋场或者焚烧厂超负荷运行;有些地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储存、转运和处置不合规;有些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违规建设项目,有些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地下储油罐未完成防渗改造。三是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和项目绩效不高,如部分项目未按期完成造成资金大量结存,有的项目建成后未发挥预期效益等。这些问题不利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和最严格生态保护制度的落实。
 
  三、审计发现当前长江经济带小水电开发的状况如何?
 
  答:中国是世界上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加大农村水电建设投入,客观上讲,极大地推动了农村水电发展。截至2017年底,长江经济带有10个省已建成小水电2.41万座。需要充分肯定的是,小水电投资小、周期短、见效快,为解决无电缺电地区人口用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此次审计发现,有的地区小水电无序开发,强度过大,过多地考虑经济利益而对生态保护重视不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建设密度过大,有的未经环评开工建设,有的在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有的生态流量未得到有效保障,减水脱流现象有所加剧,甚至造成了河流断流。
 
  四、审计发现当前长江经济带相关开发区存在哪些问题?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发区建设对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有的地方自行设立的一些园区土地利用效率不高,有的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此次审计发现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部分地方,主要是在2016年之前,突破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自行设立了一些开发区,抽查发现其中部分开发区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二是部分开发区布局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坐落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或与自然保护区重叠,不利于这些地区的生态保护;三是部分开发区水污染防治不到位,有的未按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的虽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未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或与环保部门联网,有的因管网不配套等原因污水处理效果不佳。
 
  五、应如何看待长江经济带国家重要湖泊的治理状况?
 
  答:此次审计主要关注了国家重要湖泊污染治理情况,发现各部门各地近年来,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力度,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一方面,治理各类污染源,通过关闭搬迁污染企业、清理围网养殖、治理畜禽养殖,截污、优化取水口、排污口设置,推动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等措施,大幅削减了污染物入湖量,另一方面,积极恢复自然生态,通过实施生态修复项目,退田还湖,打击非法码头、非法采砂和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等专项行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部分湖泊的水质下降,有的湖泊生态得到改善,断面水质得到提升,但本次审计也发现持续治理的5个国家重要湖泊2017年的水质仍为IV类及以下,主要是总磷、总氮超标。这体现了湖泊环境治理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有的湖泊由于入湖污染物长期累积,污染源头控制不够坚决,湖体与支流统筹治理不到位等,污染负荷依然较大,水质没有明显改善。
 
  鉴于湖泊治理的情况,财政部2017年发文要求对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应如何看待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大量结存的问题?
 
  答: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是用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各种资金的总称,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石漠化综合治理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等。此次审计发现的资金结存问题,主要是项目未按期开(完)工导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前期准备不充分,有些项目审批环节多,有的项目征地拆迁难度大;二是有的项目技术标准不明确,有的项目工艺要求高,发生项目流标、项目设计变更;三是施工进展缓慢,有的项目施工组织不力,有的生态保护项目受天气因素制约,冬季或雨季不宜施工,延迟了工期。造成项目建成后效果不佳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或设计运行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未能发挥预期效益。
 
  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的整改情况怎样?
 
  答: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对小水电过度开发问题进行专项整改,相关地方对违规占用岸线等问题已制定整改措施;已收回部分财政资金,关闭或拆除9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淘汰10蒸吨以下(含)燃煤锅炉275台。审计署将继续跟踪检查整改情况,进一步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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