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
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三方面内容。
限制企业经营时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旅游领域等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旅游经营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不予支持。
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等监管活动中,将失信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融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供纳税信用管理时的审慎性参考。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