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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印发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

2018-05-24 20:1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6月1日起实行。
 
  《惩戒办法》指出,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惩戒办法》明确,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的;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存在其他应予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个人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开谴责;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签署虚假报告的。
 
  个人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的;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尽到保密义务的;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时,未能回避的;未能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且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未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准则相关条款的。
 
  个人执业会员拒绝、阻挠、拖延检查、调查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予以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
 
  个人执业会员在执业中,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缺失,情节较轻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个人执业会员在执业中,资产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时,未按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情节较轻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资产评估程序受限、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相关披露,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个人执业会员在执业中,资产评估程序履行不充分、不到位,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个人执业会员在执业中,未根据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未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资产评估报告无价值类型定义,或未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理由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实际评估对象、范围、评定估算方法与选定的价值类型不符的。
 
  个人执业会员在执业中,未根据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及相应的公式和参数,未合理分析、计算、判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评估方法选取依据不充分的;评估方法选择不当的;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有误的;分析、计算和判断有误的。
 
  《惩戒办法》明确,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中评协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受中评协委托作出惩戒决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中评协备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惩戒汇总情况报中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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