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自7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此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信息披露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6章40条。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撤销省级分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仲裁事项;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受到刑事处罚;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