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自治区财政和会计领域培训师资选聘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适应宁夏财政和会计领域培训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提升财政和会计领域培训质量和效果,逐步建立自治区会计人才库及培训师资库,并将选聘自治区财政和会计领域培训师资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选聘基本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心会计教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能够根据教学安排,认真完成相关领域的教学培养、实践指导和项目研究等工作;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强,社会形象良好;在所从事的专业或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和教学经验,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解决本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等院校相关专业老师可放宽至讲师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在政府部门、知名企业担任领导职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申报人需填写《宁夏财政和会计领域培训师资申报表》,并附其学历、职务、职称、研究成果及奖励等材料,以及证明本人业务能力的相关材料;宁夏自治区财政厅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实践工作经验、教学指导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审核通过者由自治区财政厅发文予以确定。
入选师资人员的权责。参与制定本领域培训培养计划;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安排,进行本领域的培训教学活动;负责本领域实践工作指导和项目研究指导工作。根据参与培训教学的实际工作量领取课酬。课酬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44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