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详见附件1、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0月26日至11月14日。
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社会公众可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3),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1.联系人、电话及传真: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郭鹏0731-85165131;0731-85165436(传真)
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贾惠宾0731-85579251;0731-85552910(传真)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郭文娟0731-85483945;0731-85483045(传真)
2.电子邮箱:hnczt_sz@163.com
3.邮寄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电子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意见建议”字样。
税 屋附件:
1.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表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5日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湖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为9%。
三、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除水力发电取水、城镇公共供水外,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
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
六、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期间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税 屋附表:《湖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5日
附表
湖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取用水类别 | 单位 |
地表水 税额标准 |
地下水 税额标准 |
|
城镇公共供水 | 元/m3 | 0.08 | 0.15 | |
特种取用水 | 元/m3 | 0.2 | 0.5 | |
其他行业 | 元/m3 | 0.1 | 0.45 | |
用于制作纯净水、 包装饮用水(山泉水) |
元/m3 | 0.5 | 1 | |
水力发电 | 元/kW·h | 0.003 | / | |
火力发电 | 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 元/kW·h | 0.003 | / |
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 元/m3 | 0.6 | / | |
水源热泵 | 开式水源热泵系统取水 | 元/m3 | 0.005 |
直接外排0.35 回灌0.1 |
闭式水源热泵系统取水 | 0.1 | |||
疏干排水 | 直接外排 | 元/m3 | / | 0.04 |
回收利用 | / | 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