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3]21号 2023-11-13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27200元、一等每年21290元、二等甲级每年10640元、二等乙级每年8280元、三等甲级每年7100元、三等乙级每年59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已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不享受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3日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1号)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全省事业单位2005年12月29日前按原人事厅卫生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和职业病、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问题的通知》(湘人发〔1996〕77号)文件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的人员。
原已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不享受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
二、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与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步调整,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伤残保健金标准。
三、调整后标准
特等每年27200元、一等每年21290元、二等甲级每年10640元、二等乙级每年8280元、三等甲级每年7100元、三等乙级每年59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