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7-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明确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6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