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10-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改)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个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业务(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四、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属于本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所列举的范畴。
五、本公告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1 |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加工修理修配 | 1.1% |
2 | 交通运输业 | 1.1% |
3 | 娱乐业 | 1.1% |
4 | 服务业(不含房屋出租) | 1.1% |
5 |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2.0% |
其中:住房转让 | 1.0% | |
6 | 建筑业 | 1.2% |
7 | 其他行业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