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4]4号 2004-1-12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加油站,必须按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二、各地应领会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对所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对加油站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调查的主要内容:本地区2003年加油站经营和税收情况;加油站税控装置的运行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规定,监督加油站建立、登记一账三表情况;按省局鄂国税函[2003]21号通知要求,对中国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县分公司增值税清算情况。
三、请各地于2004年3月15日以前将调查情况和《湖北省加油机税控装置运用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