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湖南会计 > 湖南财税法规 > 正文

湘税发[202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1-06 15: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2022〕85号          2022-12-29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要求,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湖南暂不涉及划转草原植被恢复费)。为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审批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林业部门审核审批并核定费额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设全省通办窗口,便利缴费人办理业务。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核定费额的,由市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或属地税务机关征收。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核定费额的,由属地税务机关征收。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后,向缴费人开具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并同步推送税务部门。缴费人根据费源信息表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到林业主管部门领取林地许可文书。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划转前产生的退库,按照财政部门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划转后产生的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等部门复核同意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基金计提、减免、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附件: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29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