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8月24日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原则,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五条 省外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省事务所在省内外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 未充分履行会员义务;
(三) 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 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 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
(六) 因故终止;
第七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排名: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完成事务所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 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变更备案,领取变更后的省注协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情况、人力资源、内部治理及执业质量、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宣传、党建工作、行业贡献、加分事项、扣分事项八大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41项指标:
(一) 收入情况指标包括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注师人均业务收入等3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创收能力和事务所成长发展性。
(二) 人力资源指标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合伙人(股东)、分所负责人年龄结构、合伙人(股东)以外的注师年龄结构、高端人才/领军人才、资深会员、人才培养等6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人员规模、人才培养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三) 内部治理及执业质量指标包括内部治理组织形式健全及有效、约束制衡机制健全及有效、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健全及有效、评价体系与激励机制健全及有效、合伙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签署并遵守行业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公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商业保险、事务所为注师购买社保的比例、分所管理等11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风险管理、执业质量和团队稳定性情况。
(四) 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宣传指标包括信息化建设、信息宣传、文化和品牌建设等3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和信息文化宣传情况。
(五) 党建工作指标包括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党建保障机制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等4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党建阵地建设情况和党建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六) 行业贡献指标包括履行行业及政府部门责任、担任行业职务、提供就业服务情况、参加相关活动等4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履行责任、奉献社会情况。
(七) 加分事项指标包括近三年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评价年度事务所受表彰情况,评价年度个人受表彰情况、评价年度其他加分项等4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及所内成员受奖励表彰情况。
(八) 扣分事项指标包括事务所因业务质量、职业道德、财务会计问题等受到惩戒处罚情况、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其他人员因业务质量、职业道德等受到惩罚情况、评价年度事务所未缴纳会费、评价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情况、评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评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党员受党纪处分等6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及所内成员执业质量、执业道德及因其他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
第九条 综合评价的八个方面的指标中前六个方面的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总分共计1000分,加分事项指标得分和扣分事项指标减分另计,其中:
(一) 收入情况指标,权重为40%,满分为400分。
(二) 人力资源指标,权重为15%,满分为150分。
(三) 内部治理及执业质量指标,权重为15%,满分为150分。
(四) 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宣传指标,权重为8%,满分为80分。
(五) 党建工作指标,权重为14%,满分为140分。
(六) 行业贡献指标,权重为8%,满分为80分。
综合得分计分方法
综合评价指标得分=收入情况指标得分+人力资源指标得分+内部治理及执业质量指标得分+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宣传指标得分+党建工作指标得分+行业贡献指标得分+加分项指标得分—减分项指标减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市州注协审核、省注协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省注协和市州注协组织相关事务所填报、核对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报综合评价指标表,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州注协负责对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省注协。
第十三条 省注协根据市州注协上报信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综合评价排名信息表。
第十四条 省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答复公示期间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并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六条 中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省注协将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更正。对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表中的信息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参加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 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 注册会计师数量。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省注协的排名,同时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每年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社会需求等对综合评价指标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省注协给予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湘注协〔202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