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9]147号 2009-4-2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自查税款的补缴入库工作,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凡属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其自查税款作为稽查查补税款补缴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由稽查部门(或委托征收部门)向纳税人下达《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明确自查所属期和自查期限,并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纳税人在自查截止日期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附件2),报告所属稽查部门。其中,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要详细说明自查出的问题及少缴税款金额等情况。
三、对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稽查部门要对纳税人报告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到所属征收部门补缴自查税款。
四、所属征收部门收到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后,按照其载明的税款金额,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税款所属期进行查补预缴税款的处理,开具完税凭证税款属性选择为“查补预收税款”。
五、纳税人缴税后,应将查补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稽查部门收到完税凭证复印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制发《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向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指派检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及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冲抵查补预收税款。
六、纳税人不按要求办理而造成自查补缴税款未计入“查补预收税款”的,视同未补缴,需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查补税款全额缴纳。税务机关不按规定执行而造成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未计入“查补预收税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